六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规定,结合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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