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生态立市战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惩戒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意识,根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辽委办发〔2016〕52号)、《辽宁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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