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办字〔2013〕17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怀来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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