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数据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令第654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监管警示系统”),是指政府建立的涵盖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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