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6〕8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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